閱讀提示:“人人爭奪”是公司控制權爭奪戰中的一種常見現象,通常是公司發生股權結構后,新入主公司的大股東需要改組董事會,登上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的職位,并要求掌控公章證照賬簿等財產,但是公司老法定代表人仍不甘心交出職位和權利,以其仍被登記為法定代表人的優勢,對抗新法定代表人,占有公司印章證照等財產的現象。對于該種爭議狀況,到底是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擁有公司代表權,還是公司決議產生的新法定代表人擁有公司代表權呢?本文將通過三則案例,厘清這一爭議問題。
公司決議產生的法定代表人優先于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產生爭議,應以工商登記為準;而對于公司與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發生的內部爭議,應當以有效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任免決議為準,并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果。
一、優創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原股東為袁全超、顧欣、王龍輝、開放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為28%、20%、30%、22%,公司執行董事為袁全超,并由其擔任法定代表人。
二、2013年3月25日,優創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股權股權轉讓方式,增加張強等四名新股東,增加后新股東為袁全超、顧欣、王龍輝、開放公司,張強、姚旭、張宏、陸紅梅,持股比例分別12.5%,19.1%,24.4%,21%, 8%,3%,5%,6%。
三、2013年3月25日,優創公司形成新的公司章程,約定: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董事長由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四、2013年2月26日,優創公司形成臨時股東會決議如下:1、免去袁全超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職務,公司成立董事會;2、選舉董事會成員為:王龍輝、袁全超、蔡文龍、顧欣、張宏。
五、同日,優創公司形成董事會決議:選舉王龍輝為董事長,并由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該決議王龍輝、蔡文龍、王錚及張宏簽名同意,袁全超簽名處為空白。
六、2013年5月24日,優創公司形成臨時股東會決議內容為:授權先由王龍輝董事長保管公司營業執照及公司公章。該決議王龍輝、顧欣、姚旭、陸紅梅、王錚,開放公司(合計占股74.5%)簽章同意。張強、張宏及袁全超簽名處為空白(合計占股25.5%)。
七、此后,因袁全超拒不向王龍輝交付公司印章證照,王龍輝以優創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優創公司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袁全超返還印章證照等公司財產。袁全超辯稱,工商登記沒有變更,王龍輝不能作為優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起本案訴訟。
八、本案經海淀法院一審、北京一中院二審、北京高院再審,均判定,王龍輝有權代表優創公司要求袁全超返還印章證照等公司財產。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屬于公司內部人事關系的變化,應遵從公司內部自治原則,只要公司內部形成了有效的變更決議,就應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律效力,新選任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雖然公司作為商事主體,要受到商事登記制度的規范,但對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進行登記,目的是向社會公示公司代表權的基本狀態,屬于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因此股東會決議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即使工商登記未變更,不影響公司內部變更新法定代表人意志的確定。本案中,袁全超與優創公司之間就法定代表人任免問題發生的內部爭議,應當以優創公司有效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為準。而優創公司決議罷免袁全超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股東會決議和選舉王龍輝為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會決議合法有效。故王龍輝有權以優創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優創公司的名義,提起本案訴訟。進而,王龍輝有權代表優創公司要求袁全超返還印章證照等公司財產。
第一、 在新老法定代表人之爭中,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采取“內外有別,區別對待”的判斷標準,也即,對于公司與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發生的內部爭議,應當以有效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任免決議為準,公司有效決議產生的新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公司,老法定代表人再無代表權;對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產生爭議,應以工商登記為準,老法定代表人仍具有代表權,公司不得以公司內部決議已變更法定代表人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 對新法定代表人來講,若想坐牢法定代表人的位置,首要的前提控制公司的多數股權;其次要研究透徹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擔任,還是由經理擔任;然后再研究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還是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最后需遵循“程序嚴謹,內容合法”的原則,嚴格按照《公司章程》中規定程序和規則,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以便作出合法有效的公司決議。
第三、 對老法定代表人來講,若想阻擊新法定代表人奪權,首先要保持股權不被稀釋到50%以下;若股權不可避免被稀釋,要爭取控制最多的董事會席位;若股東會或董事會均保不住,可以對新法定代表人召開股東會的程序或內容發起挑戰,在法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或主張無效;另外,老法定代表人要掌握好公章和證照,因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變更登記,一般需要公司提供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否則不予受理。因此,老法定代表人掌握公章證照,可在一定程度上遲滯新法定代表人的變更速度。
第四、 公司控制權爭奪,在根本上講,其實是人心的爭奪。我們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遇到過很多小股東把大股東打的滿地找牙的案件,也遇到過大股東將小股東黑的一毛錢都得不到的案例,但干到最后,對雙方來講都是一個雙輸的結果。我們上述的建議,絕對不是什么陰謀論,只是期待有爭議的股東能夠放下武器,穿上禮服,將野蠻的刀光劍影,化為法庭上的唇槍舌劍,在法律的框架內解決看似不可化解的矛盾。衷心的希望,股東之間都能夠兄弟同心,不忘當初的夢想和豪情,有富同享,有難同當,化干戈為玉帛,共同把公司做大做強。
《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下為該案在法庭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第一,關于王龍輝是否有權以優創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優創公司的名義提起本案訴訟的問題。2013年2月26日,優創公司形成臨時股東會決議,該決議第一項為:“免去袁全超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職務,公司成立董事會。”同日,優創公司形成臨時董事會決議,該決議第二項為:“根據公司《章程》,由王龍輝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臨時股東會決議、臨時董事會決議,已由(2014)海民初字第8436號民事判決書確認為有效。故,優創公司已經通過有效的臨時股東會決議、臨時董事會決議,免去了袁全超法定代表人職務,任命王龍輝為優創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袁全超上訴稱,由于工商變更登記沒有變更,因此王龍輝不能作為優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起本案訴訟。對此本院認為,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產生爭議,應以工商登記為準;而對于公司與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發生的內部爭議,應當以有效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任免決議為準,并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果。由此可以看出,本案涉及袁全超與優創公司之間就法定代表人任免問題發生的內部爭議,應當以優創公司有效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為準,故王龍輝有權以優創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優創公司的名義,提起本案訴訟。袁全超此點上訴請求及事實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關于袁全超是否掌握公司會計賬簿、原始憑證及相應合同文本的事實認定問題。對此,本院認為,袁全超擔任優創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應當代表公司保管有關證照、印鑒、賬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袁全超在本院二審期間亦認可在與案外人姚旭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其提交了部分優創公司的財務憑證原件作為該案證據,現袁全超又主張公司的大部分財務賬簿、原始憑證及相應合同文本都由公司原財務負責人蔡文龍掌握,卻未向本院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應當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袁全超此點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袁全超與北京優創融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一中民(商)終字第8896號]
裁判規則:對于公司與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產生的內部爭議,則應以有效的股東會任免決議為準,并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果。
案例一: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與王冬雷公司證照返還糾紛[(2015)渝五中法民終字03216號]認為,“公司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而產生的外部爭議,應以工商登記為準。而對于公司與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產生的內部爭議,則應以有效的股東會任免決議為準,并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果。而本案即是公司內部因為法定代表人變更產生的糾紛。根據查明的事實,吳長江于2014年8月7日被雷士中國公司的獨資股東香港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作出決議,免去其雷士中國公司董事職務,之后,其不再擔任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職務。2014年9月30日,雷士中國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王冬雷。雖然吳長江以雷士中國公司名義提起本案訴訟時雷士中國公司的工商登記中法定代表人尚未變更為王冬雷,但此時雷士中國公司的股東已經作出的決議免去吳長江的法定代表人職務?,F該決議沒有被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為無效,因此,本案起訴狀上僅有吳長江的個人簽名未加蓋雷士中國公司印章,吳長江不能代表雷士中國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其起訴應予駁回。”
案例二: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蘇龍(沭陽)畜牧苗豬市場有限公司與鄭彩華公司證照返還糾紛[(2015)宿中商終字第00185號]認為,“蘇龍苗豬公司監事顧星根提前十五日通知了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以三分之二有表決權的多數表決通過本案股東會決議,并將股東會決議內容書面通知了全體股東,無論是程序還是決議內容,均符合公司章程規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股東會決議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公司的訴訟代表權專屬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名義上法定代表人與實質法定代表人發生沖突時,應以實質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訴訟代表人。本案中,蘇龍苗豬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鄭彩華被罷免法定代表人職務后,無權占有公司公章,拒不配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管理,顧星根作為股東會決議新選任的法定代表人,方是代表公司真實且最高意思表示的實質的法定代表人,其當然有權簽字以公司的名義提起訴訟,即本案原告主體資格適格。據此,本案中,鄭彩華在蘇龍苗豬公司2014年10月8日股東會決議并通知其后,其已不再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也不再有權持有公司的證照,其繼續占有公司證照屬于無權占有,公司作為證照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其立即返還。鄭彩華應當根據股東會決議要求向公司移交營業執照原件、公章、財務章、合同專用章、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和財務資料等公司證照。”